作者:中金量化及ESG
题图:中金量化及ESG微信公众号
摘要
国际碳壁垒演化趋势加剧,高碳行业与清洁行业面临挑战
碳壁垒是国际贸易中一种以环保名义设置的新型贸易限制手段,主要分为高碳行业壁垒和清洁行业壁垒,且有从高碳行业向清洁行业蔓延的趋势。
1)高碳行业壁垒主要针对钢铁、水泥、化工等行业,形式多为贸易壁垒,如欧盟CBAM、美国CCA等,正在发达国家中逐步扩散。
2)清洁行业壁垒主要针对光伏、电池、电动汽车、新能源金属等行业,如欧盟《新电池法》、美国《通胀削减法案》等,其政策手段则更为丰富,不仅采用传统关税手段增加进口成本,还通过设置以碳为名的技术壁垒、本地产业的特殊保护和来源把控,以阻拦进口从而削弱外来品的竞争力。
国际碳壁垒影响几何:宏观经济与行业视角
1)高碳行业:短期成本上涨有限,未来不确定性较大。我们以CBAM为例分析国际碳壁垒对我国的影响。从贸易总量角度,CBAM其影响主要集中在钢铁、铝、水泥及化肥四大行业,其中尤以钢铁和铝行业受到冲击较大,但由于四个行业本身对欧出口有限,所以对中国总体冲击有限。从单位成本角度,根据CBAM计算规则,相关产品的单位征税变动情况主要取决于单位产品碳排放强度差异和中欧碳定价差异。从宏观经济视角,CBAM对中国宏观经济的直接影响主要来自出口贸易方面,中长期来看可能倒逼国内碳价上涨,对宏观经济产生潜在的间接影响。我们采用中国动态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对欧盟实施碳关税的经济影响进行模拟,发现如果国内碳价盲目加速增长,会造成GDP损失的增加。
2)清洁行业:“新三样”面临新挑战,碳门槛或将成关键障碍。欧盟是我国锂电池、太阳能电池、电动汽车等“新三样”出口的主要对象,欧美对中国新三样的打击方式以设置更具针对性的进入门槛为主。以欧盟《新电池法》为例,对五类电池设置准入门槛,对我国相关企业的挑战主要涉及碳足迹声明、回收利用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三方面。
应对国际碳壁垒,综合运用政策、金融手段推动我国绿色转型稳致远
1)政策端:加快建设国内碳市场,推动能源转型。我国碳市场的建设进展和配套的MRV体系与欧盟相比仍有较大差距。我们认为,在国际碳壁垒加剧的背景下,全国碳市场需及时扩大纳入行业范围,尽早将碳壁垒涉及行业覆盖在国内碳定价机制之下,为国内企业争取腾挪空间;同时优化能源结构,稳步推进绿色转型,从本质上应对碳壁垒。
2)金融端:加强碳壁垒风险的识别与防范,创新碳金融工具。充分重视碳壁垒可能引发的金融风险,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对碳风险的识别和管理,同时推出并完善碳期货、碳远期、碳互换等金融产品,在完善我国碳市场、促进海内外碳价耦合的过程中发挥关键作用。
3)企业端:熟悉碳壁垒规则,建立碳核算能力。面对国际碳壁垒的挑战,相关企业应当熟悉相关法案的规则和重要时间节点,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例如CBAM在过渡期分阶段逐步提升报告要求,出口企业需配合欧盟进口商做好报告工作。在CBAM报告内容中,碳排放信息或将对企业造成较大的统计压力,企业应按照欧盟规定明确核算产品、流程和要求,在国内监管机构的引领下提升自身碳核算能力。
正文
国际碳壁垒演化趋势加剧
碳壁垒作为国际贸易中一种以环保名义设置的新型贸易限制手段,在经历了新冠疫情、地缘政治和能源危机后,在全球范围内快速兴起。按照相关政策针对不同行业的限制差异,可将目前主要的碳壁垒分为高碳行业壁垒和清洁行业壁垒。
► 高碳行业壁垒:主要针对钢铁、水泥、化工等行业。目前针对高碳行业的政策多为贸易壁垒,即增加国外企业的进口成本或进口门槛以减少对外需求。
► 清洁行业壁垒:主要针对光伏、电池、电动汽车、新能源金属等行业。针对清洁行业的政策手段则更为丰富,不仅采用传统关税手段增加进口成本,还通过设置以碳为名的技术壁垒、本地产业的特殊保护和来源把控,以阻拦进口从而削弱外来品的竞争力。
图表1:目前主要的欧美碳壁垒政策梳理
资料来源:欧盟委员会,美国国会,中金研究院,中金公司研究部
高碳行业:碳边界调节机制出台,气候俱乐部雏形初现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出台。碳边境调节机制(以下简称CBAM)是一项复杂的政策工具,其本质是作为欧盟碳市场(EU ETS)的补充机制,防止欧盟内部碳泄漏(实质是产业和资本流失),保护欧盟工业的同时,实现欧盟的气候雄心。2023年5月16日,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法规最终案文被正式发布在《欧盟官方公报》上[1],标志着CBAM走完历时三年之久的立法程序,正式成为欧盟法律。
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CBAM的过渡期,期间授权申报人只需要履行报告义务,目的是收集数据。过渡期之后,为确保CBAM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兼容性,碳关税的正式征收时间与欧盟碳市场免费配额逐步退坡至完全取消的节奏保持一致。目前,CBAM涵盖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氢和部分下游产品(如铁桶、钢管、螺丝、铝桶及类似的钢铁或铝制品)。但征收产品目录存在进一步扩大可能,欧盟预计在过渡期结束之前,碳市场所覆盖的其余产品也会逐步纳入CBAM征收范围[2],排放计算从直接排放到包含间接排放。[3]
图表2:CBAM覆盖范围或将逐步扩大
资料来源:欧盟官网,中金研究院,中金公司研究部
碳关税正逐步向其他发达国家“扩散”,气候俱乐部雏形初现。近年来,美国也在积极筹备“碳关税”。2022年6月,克里斯·库恩斯和谢尔登·怀特豪斯等参议员曾提出《清洁竞争法》(Clean Competition Act,下称CCA),将对商品征收碳排放费用,这被认为是美国碳关税的雏形。为了防止气候谈判进程中的“搭便车”行为,诺德豪斯提出采取减排行动的国家应组成一个联盟,对不采取行动的国家实施制裁[4]。例如美欧曾提出“可持续钢铝全球安排”(Global Arrangement on Sustainable Steel and Aluminum)[5],相当于建立一个由生产低碳钢铝的国家组成的对内平等、对外歧视的“绿色钢铝贸易同盟”。同盟成员国之间自由贸易,而对来自外部的钢铝产品征收额外关税,以此倒逼各国实现钢铝绿色低碳化生产。我们认为,虽然可持续钢铝同盟暂未达成一致[6],但揭示了气候俱乐部的实现路径,在未来仍有演化为新的绿色贸易壁垒的可能。
清洁行业:传统关税壁垒与新型技术壁垒带来挑战
绿色贸易调查频出,关税力度增强,碳足迹、碳标签等新型技术壁垒兴起。2020年3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新版《循环经济行动计划(CEAP)》,针对加工产品(例如光伏、纺织品、电子产品等)设置了市场准入规则。2020年12月1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CEAP的第一个提案,即《新电池法》。该法规于2023年8月17日起正式生效,对进入欧盟市场的五类电池设置了九张“入场券”,包括碳足迹、再生材料比例、电化学性能和耐久性、健康和寿命信息、供应链尽职调查、生产者责任延伸、废旧电池收集率、电池回收效率、电池护照,该法案要求2027年起新购入的电动汽车(EV)电池、轻型交通工具(LMT)电池和容量大于2kWh的工业电池,出口到欧洲必须持有符合要求的“电池护照”,记录电池的制造商、材料成分、碳足迹、供应链等信息,且超出碳足迹限值的电池禁入欧洲,2030年起电池必须使用一定比例的回收材料。
本土成分要求(Local-content requirements, LCRs)或将加速全球化市场割裂,使得原材料的来源地被分割。LCRs是各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脆弱或支柱产业,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使用一定比例的本地原材料或中间品的贸易保护工具[7]。虽然这一行为在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ASCM)中有明确规定,即禁止以当地含量要求为条件进行补贴[8]。但由于这些规定很难得到有效遵循,LCRs在各国较为普遍且呈现增长势头[9]。2022年8月16日,美国正式签署《通胀缩减法案》,其中就有一些补贴是以美国和/或北美生产的内容为条件的,受到广泛关注。欧美还试图加强绿色产业中的关键原材料、零部件来源的管控。例如美国的“矿产外交”和欧盟提出的《关键原材料法案》《净零工业法案》等。
国际碳壁垒影响几何:宏观经济与行业视角
高碳行业:短期成本上涨有限,未来不确定性较大
以CBAM为例,结合中欧贸易实际情况,CBAM对我国出口行业的影响主要集中在钢铁、铝、水泥及化肥四大行业,其中尤以钢铁和铝行业受到冲击最大。从涉及国家看,我国是主要受影响国之一,但从相关行业的具体出口贸易数据看,总体冲击有限。根据相关统计,我国钢铁、铝、水泥、化肥四个行业本身出口有限,钢铁和铝出口比重相对较高,但也仅为总产量的4.7%和11.4%;出口至欧盟的贸易额占比进一步减少,仅分别占各自出口贸易总额的6.66%和9.75%,占全国产量的0.31%和0.79%。因此,即便相关产品因碳关税出口至欧盟受阻,对行业整体的影响也十分有限。
图表3:欧盟钢铁、铝、水泥、化肥等CBAM覆盖产品主要进口地区及贸易额(2021)
资料来源:Eurostat,中金研究院
图表4:2022年CBAM行业中国总出口及对欧盟出口占比
资料来源:中国海关总署,中金研究院
当然,CBAM对相关产品或企业的影响除考虑对欧贸易量外,还体现为单位产品的征税增加额,即单位产品的出口成本增加额。根据CBAM计算规则,相关产品的单位征税变动情况主要取决于两方面:一是单位产品碳排放强度差异;二是中欧碳定价差异。
从单位产品碳排放强度差异看:一方面看我国相关产品的实际碳排放强度。这方面我国碳排放核算及监测基础与国际欧美国家有较大差距,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完善的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MRV)制度和标准体系,所以对碳排放量的统计采用的主要是核算法[10],而欧洲多数情况认可实测法[11]。
以我国对欧出口额相对较多的钢铁和铝行业为例,我们对其主流产品的单位碳税征收变动情况做了测算。我国高炉炼钢和电解铝的平均单位产品二氧化碳排放量约2.1吨和1.8吨,按照当前欧盟1.3吨、1.5吨的配额免费分配标准[12]及9美元/吨和87美元/吨的中欧碳价计算,自2026年CBAM开始实施起,我国钢铁和铝产品出口至欧盟将分别增加405元/吨、150元/吨的碳成本,到2034年欧盟全面退出免费配额分配后,将进一步增加至1102元/吨、944元/吨,对应相关产品的平均售价,碳成本的提升使得我国钢、铝产品对欧的出口成本在2026-2034年分别增加9.4%-25.5%、1.1%-6.3%,这给我们相关产品在欧洲市场的竞争力带来一定影响。
图表5:我国钢铝产品随欧盟免费配额退出单位碳成本变动情况
资料来源:中金研究院,中金公司研究部
从碳定价差异看,我国与欧盟碳价存在较大的价差。但从未来发展趋势看,随着我国碳市场覆盖产品范围扩大及交易机制的完善,碳价格上涨是大势所趋,与欧盟的碳价差也将逐渐缩小。我们认为,这将有利于缓解CBAM对我国相关产品的成本上升带来的影响。
图表6:各国家和地区碳市场、碳税覆盖的价格存在差异
注:数据截至2023-3
资料来源:世界银行,IMF,中金研究院,中金公司研究部
从宏观视角出发,CBAM对中国宏观经济的直接影响主要来自出口贸易方面,短期体现明显。中长期来看,CBAM对国内碳市场的传导作用也会对宏观经济产生潜在的间接影响。我们认为,海外碳关税或将倒逼国内碳市场价格上涨,来抑制国外征收碳关税造成的福利损失,这个传导作用的效果在中长期体现更为明显。
图表7:碳关税对宏观经济影响的路径
资料来源:中金研究院,中金公司研究部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进一步尝试用中国动态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对欧盟实施碳关税的经济影响进行量化分析。在基准情景下,我们分别对仅有碳关税直接影响的短期情景、叠加碳关税的直接与间接影响的中长期情景进行模拟[13]。结果如下:
► 短期情景下,由于中国出口欧盟所涉行业的贸易量有限,对整体宏观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并不明显。2026年欧盟正式征收碳关税下,我国的年均GDP损失0.08%,出口和进口分别下降0.2%。
► 中长期情景下,假设欧盟碳关税倒逼中国碳市场加速发展[14],体现在市场拍卖份额增加,碳价格以更快的速度上涨。模拟结果显示,相比于基准情景,实施碳关税的中长期影响为年均GDP损失0.28%,出口和进口分别下降0.59%和0.65%,中长期的间接影响导致整体宏观经济的损失更大。具体来看,与基准情景相比,随着碳价格受碳关税影响上涨,尤其是2030年后,碳价格平均增速提高0.8个百分点,间接影响的效果日益显现,导致GDP损失随之增加,年均增加约0.1%。
综合来看,欧盟碳关税对整体宏观经济的影响有限,且间接影响会大于直接影响。因此,要警惕由于国外碳关税倒逼国内碳价格盲目过快提升造成的负面经济影响。
图表8:中长期情景下碳市场价格与GDP损失
资料来源:中金研究院,中金公司研究部
清洁产业:“新三样”面临新挑战,碳门槛将成关键障碍
2021年以来,锂电池、太阳能电池、电动汽车等“新三样”贸易产品“出海”成为中国经济增长的新亮点,欧盟是我国出口新三样的主要贸易对象。2022年,新三样出口就已经占到了国内出口总额的3.5%,成为拉动我国经济的新动能。2022年我国光伏组件对欧出口额达到242亿美元,占我国总出口的0.67%[15]。2018年锂电池和电动汽车对欧的总出口额仅20亿美元(占对欧出口的0.45%),而2022年一跃275亿美元(占对欧出口的4.19%)。“新三样”对欧出口的增加离不开我国的规模经济优势。SNE Research数据显示,过去四年中国在欧洲的动力电池装机占比持续提升,2019年-2022年分别为11.8%、16.8%、22.6%、34%。导致欧盟急于想摆脱对中国的依赖,这也促成了《新电池法》的诞生。
图表9:“新三样”出口量快速增长,占比不断提升
资料来源:UN Comtrade,中金研究院
图表10:欧盟是我国新三样出口大国(2022年)
注:表中百分比为对欧出口产品占总出口额比重
资料来源:UN Comtrade,中金研究院
综合来看,目前欧美对中国新三样的打击方式以设置更具针对性的进入门槛为主。以欧盟《新电池法》为例,相比于CBAM这类关税壁垒给进口品叠加成本,《新电池法》更像是为进入市场设置“一刀切”门槛。如果不符合进入规则,则会被欧洲市场拒之门外。作为全球首个针对电池全生命周期(从生产到再利用和回收)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欧盟试图凭此在规范电池可持续性、安全性和报废管理方面成为全球基准。对于电池行业而言,《新电池法》的出台意味着未来出口至欧盟可能要面临三大挑战,涉及碳足迹声明、回收利用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三方面,同时面临更高的合规成本和转型成本。
国际碳壁垒的应对策略
虽然碳壁垒对我国宏观经济的短期影响有限,但中长期的潜在影响不容忽视,关键还是要针对碳壁垒政策潜在影响的核心路径有的放矢,即从量和价两方面入手,对外为本国企业争取最大的腾挪空间,对内尽可能按照符合自身发展特征的节奏实施碳减排行动,用好政策和金融手段,以市场化方式促进我国经济绿色发展行稳致远。
政策端:加快建设国内碳市场,推动能源转型
全国碳市场作为我国当前最重要的碳定价机制,不仅是实现降碳的有效途径,也是将碳税收入留在国内的重要渠道。为了创造与欧美相关国家的有利对话条件,尽量减小出口企业应对碳壁垒政策的压力,全国碳市场需及时扩大纳入行业范围,尽早将碳壁垒涉及行业覆盖在国内碳定价机制之下。我们认为,从交易规模看,我国或将取代欧盟成为全球最大的碳交易市场,因此基于市场手段的减排机制从长远发展看也符合我国的利益。同时,也需注意到碳税作为碳定价的另一大主要政策工具,比碳市场实施成本更低[16],因此需结合我国工业化进程,适时考虑引入碳税,发挥碳税的双重红利效应,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17]。
在碳壁垒加速出现的大环境下,我国市场规则和核算体系建设尚有较大提升空间。欧盟碳市场现有30个国家参与,它涵盖了大约10,000个能源部门和制造业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从第一阶段到第四阶段,欧盟碳市场历经了将近二十年的时间,才使得碳交易制度体系在市场运行中不断完善。特别是其碳监测、报告、核查(MRV)制度体系,无论从法律法规、运行及协调机制,还是从监管处罚、能力建设等其他方面,已成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碳市场建设的重要借鉴标杆。
虽然我国碳市场覆盖的二氧化碳量已经超过欧盟,但由于建设时间短,相关进程仍然滞后。从2011年提出建立碳市场,到2013年北京等七个碳市场试点落地,再到2021年全国碳市场上线,中国碳市场的建设发展仅有十余年的时间。我国碳市场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信息公开和透明度、MRV体系有待完善等问题。
图表11:欧盟与中国碳市场建设历程
资料来源:European Commission,中金研究院
调整能源结构虽然是一个“慢变量”,但却是应对国际碳壁垒的本质性手段,也是推进能耗双控转向碳排双控的核心抓手。这一过程需要保持战略定力,科学有序的推进生产侧的清洁替代与消费侧的电能替代,即在能源生产环节鼓励清洁能源对化石能源的替代,消费环节更多使用绿电,这其中特别注意的是新型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问题。具体操作层面,对于技术水平较高、能效提升空间已较小的企业,建议通过优化用能结构,尤其是增加用电结构中绿电比例来降低直接和间接碳排放强度。
金融端:加强碳壁垒风险的识别与防范,创新碳金融工具
国际碳壁垒将会增加实体企业的经济成本,可能导致相关企业现金流和偿债能力恶化,影响商业银行资产质量,进而转化为金融风险。目前,我国与欧盟成熟碳市场间仍存在较大的碳价价差,一定程度上放大了国际碳壁垒对我国造成的风险。金融机构在建设完善我国碳市场、促进海内外碳价耦合的过程中能够发挥关键作用;同时,金融机构还承担着防范碳壁垒风险升级为金融风险的重要责任。此外,金融机构还能帮助高碳企业适应碳排双控考核的新要求,降低转型风险。基于以上宏观背景,金融机构应主要从风险管理和活跃市场两方面入手,通过创新碳金融产品体系来帮助我国应对碳壁垒。
加强碳壁垒风险的识别与防范
对实体企业而言,海外碳壁垒本质上是碳风险的一个类别,碳关税等政策的施行将会导致出口企业整体碳风险的加剧。我们认为,如果未来国际碳壁垒对实体经济的影响进一步升级,则可能将风险进一步传导至金融市场。目前,受到国际碳壁垒影响较大的行业主要集中在能源电力、化工、制造等行业,与我国金融重点支持行业高度重合。
国内外大量实证研究表明,碳风险或将增加企业的债务成本。因此,当多行业、多部门的实体企业碳风险发生叠加,则可能通过债券市场引发金融风险,值得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加以重视和防范。金融机构应加强对碳风险的识别和管理,防范国际碳壁垒风险扩散升级。在风控层面,金融机构应开展针对碳金融风险的压力测试,将碳风险融入风控体系,尽快将碳定价、碳表现等因素纳入授信管理流程,防范碳金融风险引发的信用风险。
图表12:国际碳壁垒风险传导路径
资料来源:中金公司研究部,中金研究院
活跃碳市场,创新碳金融工具
尽管我国碳市场覆盖的碳排放量为全球第一,但交易金额、交易活跃度仍与欧盟碳市场存在较大差距。2021年,我国全国碳市场累计成交量1.79亿吨,成交金额76.61亿元,碳配额换手率不足2%;而同期欧盟碳市场成交量122亿吨,6830亿欧元,碳配额换手率高达758%[18]。
金融机构能够有效提升碳市场的能级,辅助碳市场实现价格发现功能,以更科学的价格信号指导国内减排活动,同时助力我国提升在国际碳市场上的定价权。碳价在碳市场买卖双方的交易中形成,并通过价格信号引导资金流入减排企业,使得“排碳有成本,减碳有收益”。根据国际经验,合理的碳定价机制往往需要金融机构的参与和碳期货、碳期权等碳金融交易工具的辅助。期货交易具有透明度高、连续性好等特点,发展碳期货有助于引导市场预期,同时由于海外碳交易以期货交易为主,碳期货工具也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碳市场上的议价权。
碳交易引入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能够提升碳市场的流动性,扩大碳市场参与规模。根据海外经验,引入做市商机制对于提升碳交易活跃度具有较为显著的效果。韩国碳排放交易体系(KETS)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做市商机制,做市商可通过环境部出借的韩国碳配额(KAU)信用,为KAU市场提供流动性。2021年5月,韩国环境部批准三家证券公司进入做市商行列,随后在2021年10月,韩国批准20家金融机构参与韩国碳配额(KAU)的交易活动,金融机构对碳市场的参与范围进一步扩大。截至目前,我国已有8家证券公司获得证监会的参与碳排放权交易无异议函,而金融机构参与全国碳交易仍有待碳市场主管部门的进一步确认。所以应加快金融机构参与全国碳市场的步伐,使金融机构能够通过做市商机制、撮合交易等方式,帮助实体企业降低碳市场交易成本,提升碳交易活跃度。
金融机构应大力创新碳金融产品,响应监管要求,推出应对碳壁垒的专门化工具。《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研究丰富与碳排放权挂钩的金融产品及交易方式,逐步扩大适合我国碳市场发展的交易主体范围[19]。碳金融交易工具是应对国际碳壁垒的主要抓手,其主要类别包括碳期货、碳期权、碳互换等。碳期货具有风险对冲功能,可以帮助企业规避由于碳排放权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企业承担的碳壁垒成本受到海外碳价波动影响,企业可以借助碳期货的风险对冲功能,通过购买或出售碳期货合约,减少海外碳价不确定性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目前,国内已经出现了为应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金融产品。例如某金融机构推出欧盟碳排放权期货合约跨境碳收益互换(TRS)产品,可让境内机构客户资金不出境而实现直接参与欧盟碳市场交易,规避碳价波动风险,降低合规成本。
图表13:欧盟碳排放权期货合约跨境碳收益互换(TRS)产品结构
资料来源:深圳市绿色金融协会,中金公司研究部,中金研究院
企业端:熟悉碳壁垒规则,建立碳核算能力
面对国际碳壁垒的挑战,相关企业应当熟悉相关法案的规则和重要时间节点,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目前CBAM、欧盟电池和废电池法规已正式生效,企业需提前消化其规则;欧盟《净零工业法案》尚未正式通过,但已在欧盟达成政治性协议,相关出海企业需关注其动向。以目前已生效的CBAM为例,在法案进入实质性实施阶段之前,有过渡期作为衔接,分阶段逐步提升报告要求。尽管CBAM的报告义务主体是欧盟企业或授权申报人,但需要出口企业准备和提供相关信息。[20] 因此,相关出口企业应关注CBAM信息申报的时间节点和相关要求,配合欧盟进口商完成报告义务。
CBAM报告内容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关键信息:货物信息、碳排放信息、碳价信息。其中,碳排放信息或将对企业造成较大的统计压力。面对CBAM带来的费用和统计压力,相关企业应加快建立碳核算能力。CBAM的碳排放核算是基于生产流程的,需要企业根据生产流程构建数据的收集机制,包括活动水平数据和排放因子数据,以及针对相关数据的核查质控手段。目前,我国区域或分行业的碳排放核算相对完善,基于全行业微观企业层面的碳排放核算体系尚未完全确立。近年来监管部门大力推进碳核算统计体系和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我们认为将为企业碳核算提供规则标准、数据库支持,并促进碳足迹标准与国际衔接互认。
图表14:CBAM实施时间线
资料来源:世界资源研究所,中金公司研究部
[1]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PDF/?uri=CELEX:32023R0956
[2]在过渡期结束之前,欧盟委员会将向欧盟议会和理事会提交一份报告,说明将 CBAM 扩展到其他商品的可能性,包括其他存在高碳泄露风险的货物,特别是有机化学品和聚合物。欧盟碳市场纳入了燃烧、炼油、钢铁、焦炭、金属矿砂、其他金属、水泥和石灰、其他非金属矿物、纸浆和纸、化学品、航空等28种固定源排放活动,主要是电厂和能源密集型的基础原材料行业。
[3]CBAM法案提到,对于水泥、化肥、电力行业的排放计算既包括直接也包括间接,仅包括直接排放的其余产品也会进一步考虑纳入间接排放.
[4]诺德豪斯:《绿色经济学》,中信出版社,2022
[5]欧美双方并未在规定的2023年10月31日就该事宜达成一致
[6]http://world.people.com.cn/n1/2023/1031/c1002-40106567.html
[7]参见OECD网站:https://www.oecd.org/trade/topics/local-content-requirements/,2015
[8]参见WTO网站: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scm_e/subs_e.htm,1994
[9]彼得森研究所针对全球LCRs政策做了一次早期调查,所调查的100多个案例横跨医疗保健,可再生能源,汽车,石油和天然气等行业。G. Hufbauer等人:“Local Content Requirements: Report on a Global Problem”, Peterson Inst.Intl. Econ.,Washington DC,2013
[10]现有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核算方法来看,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种:排放因子法、质量平衡法、实测法,目前中国发改委分三批公布了24个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主要采用排放因子法和质量平衡法。
[11]例如美国要求以实测法上报而非核算法,欧盟甚至对实测法的不确定度也进行了细化分级。
[12]欧盟委员会授权法规(EU) 2019/331规定了不同产品的配额免费分配基准值。
[13]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使用的中国模型没有考虑欧盟征收碳关税对相关产品出口的国际竞争格局产生的影响,即尚未考虑由于相对竞争力变化对本国出口的挤压或拉动效应。
[14]此情景下,我们假设由于欧盟CBAM的实施导致国内碳市场免费配额会比基准情景以10%的速度加速退出。
[15]https://www.sohu.com/a/690471269_121123883
[16]Aldy J , Ley E , Parry I: “What is the role of carbon taxes in climate change mitigation?”, World Bank Other Operational Studies, 2008.
[17]胡苑,杨岳涛:“我国开征碳税的正当性,必要性及制度选择”,《税务研究》, 2023(1):5.
[18]https://news.bjx.com.cn/html/20230106/1281347.shtml
[19]http://camlmac.pbc.gov.cn/goutongjiaoliu/113456/113469/5325946/index.html
[20]https://wri.org.cn/insights/CBAM-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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