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业快被整抑郁了

任博宏觀論道
3102023-11-24 16:42
好投课代表敲重点啦!!!本文总结了中国人大网官网公布的金融工作意见和建议。建议降低对“总量政策”的期待,强调货币和信贷政策将更注重质量。提出加大对“保交楼”金融支持,推动金融机构降低实际贷款利率。对“金融业向实体经济让利”的观点提出疑虑,认为金融业让利空间不一定很大。对M2与M1背离的解释表示质疑,指出资金背后的根本原因是预期不稳。强调对中小金融机构的负面评价,预测将面临更严格监管。

作者:任博宏觀論道

题图:任博宏觀論道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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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2023年11月22日,中国人大网官网公布《对金融工作情况报告的意见和建议》《依法加强监督,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对2022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和2022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的意见和建议》等信息材料,引起市场广泛关注。事实上这些意见在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多有体现,其重要性与导向性自然不言而喻。

一、针对货币政策方向与力度的建议

(一)认为“货币供应和信贷增长较快”,意味着应降低对“总量政策”的期待

1、部分委员会认为“近年以来,货币供应和信贷增长速度较快,企业部门杠杆率上升并没有带来投资增速提升,信贷拉动投资的作用在下降……建议……在疏通传达机制、流通机制上多下功夫”,这意味着货币和信贷政策的效率在下降,后续货币和信贷政策将会更加注重质量而非数量,货币供应和信贷总量增长方面应会比较克制。

我想,这大概也是近期没有降准降息的真正背景,即后续总体上应会秉持““千招万招,管不住货币都是无用之招”的原则。

2、“在疏通传达机制、流通机制上多下功夫”的提法意味着结构性政策相较于总量政策的地位进一步抬升,对“大水漫灌”式的政策应降低期待,也意味着政策的引导性力度会进一步加强,直达性货币政策的方向更为明确,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箱也会更为丰富(如SPV贷款、专项借款等等),存贷两端利率改革进程也会持续。

(二)提出要加大对“保交楼”的金融支持力度

部分委员提出要加大对“保交楼”的金融支持力度,支持房地产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以降低其信用违约的风险,缓解居民购置期房的恐慌预期。这意味着,针对地产行业领域,“保交楼”仍是未来一段时期的政策底线,国有大行、政策开发性银行的作用还需要进一步凸出。

也即,在3500亿元保交楼专项借款和4000亿元“保交楼“贷款支持计划的基础上,政策倾斜和资源的支持力度亦会加大。同时,与“保交楼”相对应,后续通过“三大工程”以及优化购房政策等来加快推动去化也是题中之义。

(三)进一步推动金融机构降低实际贷款利率

部分委员建议进一步推动金融机构降低实际贷款利率,加大对汽车、家居、电子产品等大宗消费的金融支持力度。这个提法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是一致的,即未来我国利率水平易下难上(即便上行、幅度预计也有限),将会在较长时期内保持在低位水平,以支持实体经济和消费,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二、罕见提出“金融业向实体经济让利的空间还很大”:这个结论不严谨,非常值得商榷

(一)有些出席人员提出“目前我国融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接近8%,高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平均比重4.8%的水平,也高于欧盟成员国平均比重3.8%的水平,说明金融业向实体经济让利的空间还很大”,这基本佐证了金融业向实体经济让利属于中长期战略方向这一结论。不过就这个问题而言,大家的体感和评价并不一样。

(二)总体看,简单从“从金融业占GDP比例较高”这一客观现实便推出“金融业让利空间大”的结论不严谨,非常值得商榷。

1、这主要是因为,“金融业增加值/GDP”没有考虑到增加值的质量以及其所承受的风险,这就像不能简单以人均GDP来评价人均收入或不能简单以GDP来评价一个经济体的富裕程度是一个道理。例如,经济总量位居世界第二的中国依然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2、目前中国较高的“金融业增加值/GDP”是在庞大规模的基础上产生的,其对应的效益(以净息差和ROE来衡量)、质量(以信用风险来衡量)以及多元化(以中间业务收入占比来衡量)等维度均明显弱于其它经济体。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较高的“金融业增加/GDP”实际上承担着较大的风险、较高的成本,属于典型的“负重前行”状态。这就像,中国庞大的经济体量实际上也是以牺牲环境等寅吃卯粮的方式实现的,二者可以说是同样的道理。

事实上,仅从净息差这一指标来看,目前国内金融业不仅没有让利空间,反而还应得到政策层面的持续呵护,否则金融行业本身就会成为风险来源。如果再考虑到国内净息差的质量以及资产质量的话,则会发现国内金融业实际上已经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即目前我国金融业增加值的质量远低于其它经济体。因此,中国较高的“金融业增加值/GDP”实际上存在着非常大的水分,从“金融业增加值/GDP较高”不能简单推出金融业还存在较大让利空间。

三、提出“M2与M1背离原因是资金空转”:这个结论同样非常不严谨,值得商榷

有委员认为“近期,我国M2增幅高,M1增幅低,两者不相匹配,原因之一在于货币资金在银行间空转,或在银行与大企业之间轮流转”。这个结论同样值得商榷,“资金空转”这个词自从被提出来后便明显被乱用了,“资金空转”的直接原因是资金找不到出处,或找不到安全放心的出处,根本症结在于预期不稳、信心较弱以及环境较差,这就像老百发生不愿意把资金投放资本市场一样。因此,M2与M1背离的根本原因是预期弱和信心不足。

四、提出对特定企业、重点地区及重点融资平台建立清单:即高度管制、贴身穿透监管

有些委员提出“运用大数据平台对跨地区、跨行业、跨市场开展融资活动并且融资规模巨大、资产负债率高的企业,以及重点地区、重点融资平台建立清单,分类分级监管,对相关金融机构及时提出警示要求”,这个提法本身没问题,即对这类主体与区域的监管将由事后转向事前预防,意味着后续对于高杠杆企业、重点地区和平台将会实行名单制管理的高度管制模式,实行贴身式、穿透式监管,即这类主体或地区所面临的监管会被持续强化、力度也会显著加大,地产行业中的“三道红线”类似政策可能会被推广。

特别是,针对大型房企的债务违约问题,有些委员提出应查找相关金融机构是否存在内部管理不到位、甚至腐败的问题,这意味着在化解地产行业风险的过程中,金融领域的反腐也会一体并行推进,风险与腐败往往是一个硬币的两面。

五、提出“应就金融领域的杠杆率问题作深入研究”

有些委员提出“应就金融领域的杠杆率问题作深入研究”,其背景是近年中央和地方国有金融企业的负债总额增长都明显快于资产总额增长、资本权益增长,这意味着后续针对金融企业的流动性管理要求也会更高,具体可能体现在同业业务规模控制与结构优化、负债成本约束以及资产、资本权益和负债质量等方面。总体而言,金融业的扩表步伐需要放缓,扩表的质量需要提升,扩表的安全性需要提高。

六、对中小金融机构的评价明显偏负面

(一)从相关委员的表述来看,对中小金融机构的评价明显偏负面,如“个别中小金融机构数据水分较多,未真实反映实际情况”“各类传统金融机构和新型金融机构‘小散乱’的现象比较突出,一些中小金融机构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不规范、获取资金成本高,其放贷成本更高,服务特定群体能力差,风险频发的问题持续显现……建议研究提升中小金融机构治理能力的综合措施”。这意味着,部分委员认为中小金融机构的实际风险要远远大于其所暴露的风险,基本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提法相应对(即“严格中小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立足当地开展特色化经营”)。

(二)显然,后续中小金融机构将面临更严格监管,其跨区域经营、业务资质与牌照申请、机构设立等方面将会受到严格限制,监管力度亦会显著加强。同时,后续可能会按照体量和系统重要性程度对金融机构进行分类,并更注重通过兼并重组整合等方式优化存量。

七、关于国有金融资本的相关建议值得关注

这部分内容主要来自《对2022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和2022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专项报告的意见和建议》,里面有一些值得关注的提法。

(一)研究建立国有股权增持减持机制

目前我国金融业主要集中在银行业,证券、期货、保险、担保等其他类型金融机构较弱,为此有些委员提出要研究建立国有股权增持减持机制,以调整国有金融资本在相关行业的比例,这对银行来说无疑是利空,对保险、证券等其它金融机构是利多,即后续国有金融资本将会加大对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

(二)政策性金融功能有所弱化,后续应加强

部分委员指出我国政策性金融功能近年来有所弱化,并建议要完善国有商业银行开展政策性业务的机制和方式,加大政策性金融供给,这意味着政策性开发性银行的定位将更加突出,且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性金融属性也会更强,即国有商业银行需要比过去承担更多的政策性任务,如加大对科技创新、重大工程、基础设施、农业农村、企业“走出去”等关键领域的支持,当然政策与资源也会给予一定倾斜。

(三)围绕“一带一路”,推进国有金融资本海外投资和布局,提高国际业务占比

部分委员建议围绕共建“一带一路”整体布局,积极稳妥推进国有金融资本海外投资和布局,提高国际业务占比、国际化经营水平和防范风险能力,这对于目前在“一带一路”沿线已经有机构布局与业务延展的国有金融机构是明显利好,当然区域上会聚焦“一带一路”。

(四)中央汇金公司的资本运作职能需要加强

部分委员提出在股权管理、风险控制和资本运作三项职能上,目前资本运作职能偏弱,即过于注重股权管理和风险控制,未来需要对不同企业实行全资、绝对控制、相对控制或参股的资本运作方式,这意味着中央汇金的持股对象可以更丰富,持股比例也可以更灵活,可能根据不同持股对象进行评估和调整,即在资本市场上中央汇金应该要有更多存在感。

(五)集中力量打造金融业“国家队”

部分委员指出目前我国金融业在营收方式、ROE、不良贷款率、资本充足率等指标方面与世界一流银行相比还存在不小差距,建议集中研究打造金融业“国家队”,培育一批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国有银行和证券、保险机构,着重在产业链分工重构、贸易重心转移、直融市场等方面进行提升。这一提法和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培育一流投资银行和投资机构”“支持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做优做强”等提法相对应,意味着政策层面将会更聚焦头部金融机构。

(六)上市国有金融企业应提升对资本市场的敏感度

部分委员指出目前上市国有金融企业缺乏股权管理、市值管理等手段,针对PB破净问题无动于衷,建议支持国有金融企业丰富拓展资本金补充渠道,健全资本金长效补充机制和分红调整机制,研究解决“破净”状态下的融资问题。这一点其实和前面相对应,即后续政策层面将会更聚焦头部金融机构,“中特估”享有的政策机遇是确定的。

(七)建议摸清海外金融资产家底,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部分委员提出目前我国海外金融资产家底有多少、分布在哪里、风险状况怎么样,并不是很清楚,建议由审计机关牵头,联合财政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尽快摸清底数,消除风险隐患,维护国家金融安全。

这意味着,后续国有出资金融企业对境外机构的管控将会趋严,更加注重统筹性。考虑到国有出资企业的境外资产主要体现在港澳地区,这意味着港澳地区的中资背景金融机构可能会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受到内地监管的影响也会更大。

(八)其它

其它值得关注的提法还包括对金融企业的出资不能由财富部门统一管理、应进行分级分类委托管理;推动会员制证券交易所进行公司制改革以及统一各类报告的数据口径等。

八、更加注重金融立法,建议从国家层面对地方金融监管进行立法

(一)有些委员提出我国现行与金融有关的法律大部分是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到本世纪初期间制定的……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有所滞后,有些立法修法项目缺乏决策的“临门一脚”,草案未能提请人大审议,这意味着后续金融立法进程会明显加快,当然这些立法方向总体上是和十八大以来的金融工作方向相一致的。

(二)有些委员提出当前地方金融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法律供给不足。例如,关于金融监管事权,中央层面发布了很多关于央地金融监管配置的政策和行政命令,但是尚未出台国家层面的地方金融监管条例,导致地方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在市场准入、日常监管制度、行政处罚等方面缺少法律依据。

目前在新一轮的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后,央地金融监管协同的重要性无疑更为突出了,后续通过法律和制定层面给予优化的方向是比较明确的。

九、结语:金融行业的苦日子还要熬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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