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任博宏觀論道
题图:任博宏觀論道微信公众号
导读:以后每一类地方金融组织估计也就几十家左右。
【正文】
本文聚焦8号文。
一、8号文只是开始:推动减量是大方向
(一)2024年4月24日,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市场监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通知》(金发〔2024〕8号),受到广泛关注。8号文全文共计3700字左右,分为三大部分、共计17条,明确了未来一段时期地方金融组织的整顿方向。
(二)不过从近期事件来看,8号文只是开始,与地方金融组织有关的清理整顿浪潮刚刚开始。例如,2024年5月21日,全国地方党委金融办主任会议召开;2024年8月23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再比如,近期金融监管总局在一则公开答复中便透露“金融监管总局正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研究制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意味着地方资产管理公司新规也将很快出台。
(三)8号文明确了后续一段时期的工作原则,总体方向是推动地方金融组织“减量”,这和老大在金融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一致(即推动中小金融机构减量提质)。具体看,地方金融组织的类别和机构总量只减不增,即对机构数量过剩的行业(继续推动压降存量)、对风险集中暴露或已不具备继续发展条件的行业(有序推动“能清尽清”)以及大力清退风险问题频发以及实际停业的机构等。
(四)在进一步分析8号文之前,首先要明确何为“地方金融组织”。实际上,“地方金融组织”就是以前常说的“类金融机构”。根据人行于2021年底发布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可见,这里的“地方金融组织”主要指“7+4”类金融机构。
二、重点任务
8号文明确提出针对“失联”“空壳”以及严重违规经营的地方金融组织,要做到应清尽清、应退尽退,力争三年内完成退出。同时,8号文还给出了“失联”“空壳”的界定方式,这意味着需要清零的存量不合规机构基本是按照清单制的模式推进。
8号文明确提出要严控新批新设机构,特别是在规范整治期间原则上不新设地方金融组织。同时也明确,确需新设的要提级审批,即要取得省级金融委同意,而这里亦不允许通过迁址、转型、“炒壳借壳”等方式变相新设。
8号文明确提出要严格限制跨省展业,对跨省展业设置了比较高的准入条件,并要求制定存量跨省业务清理计划。同时对于那些符合跨省展业条件的机构,8号文明确其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要牵头负主责。
8号文提出要严管杠杆和融资来源,禁止其通过各类交易场所、非持牌资产管理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资,并限制其融资规模、融资杠杆倍数、风险资产倍数、关联交易要求等,同时还要求加强跟踪穿透监管,这实际上限制了地方金融组织的扩表能力,即后续地方金融组织将更多进入存量博弈阶段,扩表的可能性大幅降低。
这里的消费者保护估计主要针对小贷公司等面向个人的机构,路径是强化其信息披露,避免诱使消费者过度负债、冲动投资、被动贷款以及滥用客户信息等。例如,8号文提出要严肃查处以选择性和不实陈述产品服务信息诱使消费者过度负债、超出法定限额收取不合理息费、暴力催收等行为,严禁不当利用网络传播手段过度营销、欺骗、误导消费者冲动投资、被动贷款……强化数据安全管理,切实防范泄露和盗用、滥用客户信息。
1、8号文明确要全面查处地方金融组织无序扩张、超范围展业、违规借道、出租出借业务资质、注册地与办地不一致等突出乱象,这实际上意味着决策层不希望地方金融组织进一步野蛮生长的倾向性,为逐步清退消灭地方金融组织打下基础。
2、同时,8号文还对不同类型的地方金融组织作出了具体规定,如,
(1)针对融资租赁公司,提出严禁开展非设备类售后回租业务,大力整治租赁物“虚化”“泛化”;
(2)针对商业保理公司,提出严禁其协助核心企业不合理拉长账期,变相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3)针对地方AMC,提出严禁其帮助金融企业不良资产虚假出表,为无资质机构提供批量收购金融企业不良资产通道,规范整治类信贷融资、股权投资、金融市场投资等业务;
(4)针对区域性股权市场,提出要严禁其违规发行或转让私募债券;
(5)针对地方交易场所,提出要严禁其突破现货市场定位,开展连续集中竞价交易和非法证券期货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为非标债务融资活动提供服务,经营活动不得泛金融化、泛证券化、泛期货化。
前面已经指出,地方金融组织主要指“7+4”类金融机构。其中,就后面四类金融机构而言,8号文已经明确要有序处置,整顿方向比前面七类机构要更严一些。具体看,这四类机构分别指金交所、其他地方交易场所、投资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和农民合作社。
其中,金交所要被全部关闭,其他地方交易场所全部要提及管理且不得具有金融属性,投资公司要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募集社会资金、要进行归口管理,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和农民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吸储、不得对外放贷和投资等。
8号文明确的其它要点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依法规范登记注册,这主要体现在名实相符的基础上,即注册地点与办公地点要一致(为了对其展业区域进行规范)、业务范围与其名称要一致(即名称要有专属性),什么样的地方金融组织就从事什么样的业务。
(二)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即管合法更管非法,地方金融组织具有特定性,不能从事未经批准的正规金融机构业务,其它机构也不能从事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
(三)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即地方金融组织也要像正规金融机构一样,聚焦主业,不能想入非非,要做好五篇大文章。
(四)持续提升监管质效,即监管力度会加强,如每三年对辖内地方金融组织至少完成一轮全面检查,其它动作不能代替监管检查等。
(一)地方金融组织的关键词有两个,即“地方”和“金融”,这是理解8号文的核心。从整个大方向来看,8号文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要求其实很严,且8号文本身对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要求应该并非终章,这一轮强监管之后应该还有文章可做。
因为现在的感觉是,决策层对中小金融机构的观感很差,对地方金融组织的观感更差。
(二)8号文意味着这一轮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清理整顿的周期为三年,即未来三年地方金融组织将会进入集中洗牌期,大部分地方金融组织可能会退出历史舞台。现在的问题是,三年之后决策层对地方金融组织的态度会不会出现变化?
我认为不会,其实这完全可以参照金交所的清理整顿路径,当时也是给了过渡期,之后又延了两次,最初市场以来会保留那么几年,但最终会发现导向是金交所要全部退出。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其它地方金融组织的终局可能不会像大家想得那么理想,多不会善终。
(三)如果按照聚焦主业这一导向转型的话,中小金融机构不会有太多生存空间,地方金融组织同样不会,且其会比中小金融机构更惨,因为在8号文的约束,让其续命(杠杆和融资)的力量明显比以前更弱了,地方的话语权也极大程度上被削弱了。
(四)某种程度上,地方金融组织可以被视为地方政府的融资平台,故对地方金融组织的清理整顿过程和结果本质上可以看作是央地博弈的过程。按目前的环境,短期内央地之间的博弈一定是向中央倾斜的,而中长期内会向地方倾斜的可能性似乎也没那么乐观。
(五)在扩表能力、业务范围和作业区域受限以及监管力度显著加强的情况下,地方金融组织的风险也会暴露的更快,出清的步伐也会加快。在央地博弈的背景下,地方金融组织的出清应该会是一个过程,预计民营背景、过去扩表步伐过快、没有实际经营的地方金融组织会率先承受压力,潜在风险更大。
(六)考虑到,目前消费金融公司也就30余家、金融租赁公司亦仅为70家左右,意味着后续每一类地方金融组织的数量大致会稳定在几十家(每个省估计也就1-2家而已)。按此逻辑,那些庞大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小贷公司等群体尤其需要被清理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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